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的问题,答案其实是这样的房子既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种房屋的分割,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支付首付一方所有。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一来要承担全部未偿还的贷款,二来要将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而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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